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后又申请鉴定的相关问题

笔者之前的系列文章诉讼中一方对诉讼前共同或单方委托出具的咨询意见不认可并要求鉴定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如何确定鉴定范围两审程序中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申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常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中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意见能否采纳中已经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后又申请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院对当事人达成价款结算效力后申请鉴定的态度

民事诉讼不诚信行为相当普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对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恶意逃债、冒充他人诉讼,证人虚假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021年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质上是诚信条款,即当事人已经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达成结算协议的,不能反悔再要求鉴定推翻自己认可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因此,法院对当事人达成价款结算效力后申请鉴定的态度是不予支持的。

对《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理解

《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如何理解条文中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当事人不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体系看,还应当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各方当事人。

2.如何理解结算协议。实践中的结算协议包括预付款结算协议、进度款结算协议和竣工结算协议,最常见的是进度款结算协议和竣工结算协议,第二十九条原则上可以包括此三种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的内容是应视为仅包括结算部分内容的协议还是包括所有事项(包括违约责任、赔偿等)的一揽子协议。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新协议,多数工程结算协议并非仅指结算工程价款的内容,而是包含对利息和违约责任等所达成的一揽子工程价款事项的协议。因此,笔者认为,除结算协议特别说明外,通常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内容是通常是指一揽子价款结算协议。

3.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的的情况下,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规定,基于诚信原则,既然已经明确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后不能事后申请鉴定,作为对工程价款有影响的其它因素(包括质量、工期等)其它专门性问题,通常也没有必要再允许启动鉴定,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4.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的也不在少数,这种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的,也包括法院参与调解的情况。不管是诉讼前或是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适用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条款不存在适用上的障碍。

5.达成结算协议后又共同申请司法鉴定的的情况下,鉴于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允许当事人共同申请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事实上,发承包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只是明确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事项一揽子无争议,但并不等于对施工合同其它事项已经达成一致,除非结算协议已明确双方就其它事项没有争议或结算协议可推定双方已经就工程质量、工期等达成合意。因此,此时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不影响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相关专门问题申请鉴定。

基于无效合同签订的结算协议效力问题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基于该合同签订的结算协议当然也无效,也就不能按照结算协议结算工程价款,此时应当允许当事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价款。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联系这种不可否认,但其既不同于施工合同本身,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而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并不必然随之无效,只要该结算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可。

建设工程竣工或质量合格是否构成履行结算协议的前提

这种情况具体指的是,发承包双方达到结算协议后,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双方还需要按结算协议履行的情况。完成工程建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实践中可能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等原因,承包人不具备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只要质量符合合格的,承包人按结算协议主张工程价款无可厚非。因此,原则上发包人可以抗辩承包人主结工程价款请求。但是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现状认可并同意与承包人就工程现状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应当推定发包人认可并愿意履行工程结算协议。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无效和撤销时的不同处理方式

1.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一定等于结算协议内容均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所有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彻底否认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如果结算协议存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结算协议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2.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将得不到支持。否则,在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被撤销前,它是有效的。如果被撤销时,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专门性问题准许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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