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中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述规定可知,是否启动鉴定要看与待证事实有无关系,如果不需要鉴定就能查明待证事实的,不能轻易启动鉴定,同时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明事实的,不应对全部事实鉴定。

实务中涉及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的居多,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那个论述。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

通常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就造价(或者工程价款)提供符合证据规定的材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那么不需要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下情况一般也无需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 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工程,且工程没有出现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及工程索赔的。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只要工作内容的约定在合同范围内,就应当按照固定价结算,此时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该结论不违约法律和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审计结论的,应当对约定给予尊重,除非双方当事人事后变更了合同约定或者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的,否则也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 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结算结果。此种情况是一种附条件,只要条件成就,视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的结算成果。此时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 双方代表已就已完工程(过程结算或总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签字确认的,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数额均认可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审核后认可的,事后反悔的情况下,也不需要启动鉴定。

2.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启动

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争议的几种情形:

  •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鉴定要求的。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因时,因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对工程质量已经完成举证责任,除非发包人有证据提出证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
  • 如果质量合格与否的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其对工程出具了质量合格评定文件的。此种情况一般不允许对出具了质量合格评定文件的工作内容作工程质量鉴定,但对于质量合格评定文件之外的已完工程,应当支持。
  •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问题的,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提供了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后,承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应当启动鉴定,因质量验收合格并不必然代表质量没有问题。对于在主体结构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提供初步证据后,除明显非承包人原因外,应当启动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事项的确定

司法鉴定中,不管是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委托人都是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案情件事实的需要,合理确定委托鉴定的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期限等事项。

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2021年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

实践中,鉴定范围指具体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比如是对工程整体进行鉴定还是对部分工程进行鉴定,具体是哪一部分等等,鉴定人应按照法院列明的鉴定范围作出鉴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水,在诉讼中,承包人也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工程造价时,对停工损失、索赔等一并鉴定,因为该事项通过与诉请无关。

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依据

《2021年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鉴定依据指鉴定某专门性问题的依据和标准,比如质量鉴定采用国家、行业、地方的哪个标准;造价鉴定采用中计价依据,采用何种价格等。在当事人对鉴定依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果暂时不能确定的或存在多种依据的,也可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多种依据进行鉴定,再进行取舍。

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期限

关于鉴定的期限,笔者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文已有部分论述,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材料的确定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赖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鉴定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能从当事人处接收资料,鉴定资料需要由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由法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再由人民法院交鉴定机构。

实践中,对工程鉴定技术复杂的工程,在法官无法单独完成证据质证的情况下,可以在选定鉴定机构之后中,召开由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庭前会议。通过该会议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由鉴定人提出需要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由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期限;二是由法官主持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决定是否作为鉴定资料提交;三是法官就鉴定的范围、依据、材料听取当事人和鉴定机构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四是要求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期限和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