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签证单上签字的主体不完整时的效力
施工签证单据上通过留有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订的栏目,还有设计变更的内容还会有设计签字和勘察签字栏,那么如果施工签证单上的各方主体签字不完全或缺失的,该施工签证的效力如何呢?这一现象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还是普遍存在的。
施工签证在实践中一般作为证明文件使用,会涉及到记载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分配,但施工签证单据的上主体的不完全性给以诉讼中另一方对这一问题效力的攻击点。2005年11月,江苏省在《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中规定,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笔者倾向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较为合理。因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委托履行监理职责的人,该职责并不因为授权给监理工程师后发包人就丧失了该权利,相反的,只要发包人在施工签证单上签字,即使监理工程师未签字,在不存在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对该份施工签证的效力应当承认。关于签证主体、签证内容和签证效力的问题,笔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如何确认中有所讨论。
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
逾期签证的情况实践中非常普遍,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材料的时候通常会说到时候一起签。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导致逾期签证的问题。如果合同中对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或者能够提出合理抗辩的,承包人不应当承担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
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与《2021年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关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法律后果类似。关于此问题,笔者在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期限外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处理有所述及。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否合理的问题
笔者在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答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论述,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提出了异议,但异议不成立或不合理的情况,能否阻却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合理答复,提出的异议应当具有合理性。否则,容易导致发包人不顾竣工结算文件的合理与否,一概不认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发生。第二点观点认为,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可,即使答复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也可以免除承担《2021年解释》第二十一条的不利后果,因为异议的合理与否是专业判断。从实务的观点看,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观点是承认第二种观点,也即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
招投标程序不合法能否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2021年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之争一文中对合同成立时间论述的较为详细,然而上述条款并未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评价。笔者认为,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是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如果招标本身违法,不应适用本条款,此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应当适用《2021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而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非必须招标工程采用内部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非必须招标工程采用内部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招标并非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公开招标行为,即使事后当事人签订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也不必然要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内部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也不能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笔者认为,不管是内部招标或是外部招标,既然当事人采用招投标的规则进行选择,就应当尊重招投标的规则,况且内部招标评价标准通常影响其它投标人,因此非必须招标工程采用内部招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应当不被允许。但是如果内部招标完全在企业内部,不涉及第三人依赖利益的,此时并不会扰乱招投标秩序,出现的纠纷可以按照一般民事关系解决。
关于非必须招标的其它问题,笔者在非必须招标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一文中已有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