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如何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对工程价款的案件占绝对数量。笔者曾在两审程序中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申请如何处理一文中提到工程造价鉴定占全部鉴定案件的90%,而工程价款(造价)往往是通过工程量和单价(量价之积)综合确定,因此确定工程量的多少成了工程价款(造价)的核心问题。

工程计价模式和工程量变更

1.工程计价模式分类

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采用双轨制,即采用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很多省份都有自己的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全称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指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单位、规费和税金组成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2003年推出的一项工程造价的变革,目的是与市场接轨、和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其中第1.0.3强制性条文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变更的原因

实践中,导致工程量变更的原因通过有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要求变更的,一种是非人因素导致变更的。其中人为因素导致变更的情况主要是指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非人为因素导致地下障碍物的发现、气候和环境、社会动荡和社会制度变化等情况。本文主要探讨人为因素导致变更的情况。

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是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施工签证(有时也称工程签证、施工联系单)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如何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变更已经形成施工签证的

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也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的补充材料。实践中形在的签证往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签证上既约定了工程量也约定的工程量变更相应的金额,此时的工程签证可以直接证明数量和金额,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另一种是签证上仅确定了工程量,未确定工程量变更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此时可按照合同变更部分的约定对工程量进行计价即可。

2.签证主体和签证内容对签证效力的影响

签证签发的主体对签证效力是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2条规定,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第3.4.8条规定,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发包人代表往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约定,非发包人现场代表签署的签证对签证的效力有决定性影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证的效力问题可以适用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发包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签证是职务行为,其效果应归于发承包人,但超越其内部授权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至于监理人,一般认为其仅对技术签证视为其职权范围认为有效,对经济签证如果没有明确授权,通常认定为无效。

签证的内容不当对签证效力也是有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通过招标投标过程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如果签证内容的约定改变了合同中相关的计价标准、工期、质量等相关内容,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无效。

3.当事人对工程量变更未形成施工签证的,但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

工程量的变更通常来说主要来自发包人,承包人是不能擅自增减工程量,否则完成的工程量是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而归于无效。但实践中因为施工项目管理混乱或因各种原因,导致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双方未形成施工签证的情况,这是工程量矛盾的主要源头。

除施工签证外,反映工程量变化的材料有:工程检验记录、来往函件、洽商记录、联系单和通知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各种形式,这些文件形式的载体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如果承包人通过提供上述材料,证明增加了工程量,而且该增量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的,那么这部分工程量就应当纳入工程量结算范围内。

实践中关于工程量变更的主要是举证责任问题,这方面承包人责任较重。不仅要举证证明其做了工作,做了多少工作,还要证明是发包人要求做的。不仅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要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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