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裁决结果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检察院申请抗诉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在再审(提审)过程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时,如何处理检察院的申请抗诉呢?最高人民法院第 7 号指导性案例(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给出了解答。

一、案情简述

2009 年 6 月,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黑龙江省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院准许。同时,华隆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检受理并抗诉。最高院立案一庭收到抗诉书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审判监督庭发现纠纷已解决,与最高检沟通撤回抗诉遭拒,后华隆公司再次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当事人就抗诉案也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

二、裁判理由

对于检察院抗诉再审或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撤回申诉且不损害相关利益的,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法院应依相关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本案中,华隆公司在再审及抗诉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纠纷已解决,撤诉申请真实且不涉及相关利益,抗诉基础不存在,无需按抗诉程序再审,应裁定终结审查。

三、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若发现案件纠纷已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若已裁定再审,则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四、意见和建议

1.重视纠纷解决后的程序处理。在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纠纷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后,各方应及时与法院和检察院沟通相关情况。避免因程序上的滞后或误解,导致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案件拖延。

2.虽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检察院的撤诉权是独立于法院的,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司法力量应当给予尊重。在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又兼顾考虑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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