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条款中质量验收标准的双重性

质量验收标准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发包人是否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工程质量也关系中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于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正因为工程质量是零容忍,所以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条款中质量验收标准的讨论可以再深入。

质量验收标准含义的双重性

质量验收标准含义的双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二是合同当事人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要考究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两个方面。

强制性标准是最低标准,是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可能高于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是无效条款,因此只要讨论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践中,对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当事人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是支持的。如鲁高法【2011】297号和京高法发【2012】245号等。

另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还存在两种评价结论。理是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体等,验收结果标准是“合格”与“不合格”,对于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非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质量验收标准状态下的不同含义

基于上述描述,质量验收标准状态存在两个区间,一个低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区间,二是强制性标准至合同约定的标准区间,三是高于合同约定的区间。

一、低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区间是工程质量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未达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至合同约定的标准区间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款达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准。

三、高于合同约定的区间是工程质量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达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在三个区间中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当实际工程质量在第一个区间,即低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区间。此时,承包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同时如果返修或加固还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那么承包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实际工程质量在第二个区间,即强制性标准至合同约定的标准区间,这是争议的核心区间。一方面工程质量达到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此时发包人能不能拒付工程款,能不能扣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值得讨论的。

笔者认为,要区别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两种评价结论。一方面对于只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标准的,就应当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对于未达到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可以选择返修或承担违约金两种路径。此种处理方式有较多的实务判决支撑,如(2016)皖11民终1150号、(2017)浙0783民初13230号等等。对于对于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中质量评价为“差”的部分,笔者认为返修不合格的话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分析是基于工程建设物已经具体了基本的使用功能,并非一无是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工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的对价。之所以对观感质量验收不合格提倡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因为有些观感完全影响了建筑物的功能发挥或使用。

因此,鉴于工程质量标准的双重性及两种评价结论,发包人应当就工程质量标准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约定较为详细的性能指标、价款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避免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明确及违约责任的缺失导致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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