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鉴定中鉴定乱象的十二条对策

司法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笔者曾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乱象一文中指出了部分乱象,但司法鉴定乱象丛生现象过于普遍,包括机构资质、鉴定人员、鉴定的程序、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方法、鉴定的结论、甚至超范围鉴定、越权代审等现象还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在2020年的答记者问中指出,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的司法鉴定乱象整理出十二条有针对性的对策如下:

第一,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然,如果还造成其它合理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三,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第四,存在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五,存在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六,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七,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第八,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要求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企业信用与鉴定人员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二,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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