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如果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对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的这种过错责任是发包人过错下的混合责任,两者应严格区分。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情形
其实这块内容挺难写的,主要是因为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对双方责任义务规定很不一样、过错责任不一样、风险负担也不同。这里仅里施工总承包为主对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几种情形作一下列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立项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建设阶段、建设后阶段等。其中施工总承包只要在建设阶段,其它程序一般都需要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勘察设计阶段发包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前期确定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水文等条件,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活动过程。当发包人与勘察单位单独签订合同时,因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误,导致后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勘察是设计的前期和基础,如果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存在缺陷,那么通过该勘察文件出具的设计文件通常也必然存在缺陷。即使勘察文件没有缺陷,设计文件也可能存在缺陷。因此,因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的过错责任,发包人应承担。
因发包人过错引起的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施工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追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另外存在勘察设计文件均无问题,而发包人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良好的建设工程质量不仅需要优秀的建筑工人和完善的项目管理,也需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如果双方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且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否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为确定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合格,承包人和监理人要按照施工合格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地点,一同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清点、保管、送检等,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建设。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列举了六种情形。实践中的专业分包既有承包人直接分包的,也有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法律对总承包单位分包作出了约束,但对发包人专业分包约束很少。
因此,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相对施工总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应承担责任,此时发包人难以追究承包人人责任,分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既有发包人责任也有承包人责任的情况
《建筑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包人存在不履行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里承包人承担的过错责任是在发包人存在过错责任情况下的过错责任,是一种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责任。
承包人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主要履行主体,很多情况下,有经验的或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承包对发包人的指示是否存在错误是有正确认识的。例如,发包人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未取得设计单位意见的情况下径直施工、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承包人未拒绝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等等。
当工程质量出现缺陷存在争议时,应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具体的鉴定方向,既要求鉴定机构确定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也要明确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同时鉴定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力发表意见后,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存在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发表意见,对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根据出现质量缺陷的不同原因在区分过错程度后,确保过错分配公平、责任承担合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