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三篇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最直接规定,条文未规定当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径直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源自承揽合同,均属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的合同,两者在理论上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合同,但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法人)有明确的资质条件,而且对专业从业人员也有准入要求。《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的建筑活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建设工程合同形式是严格的要式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更要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

1.《2021年解释》第十二条的变迁

《2021年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源自《2004年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时规定因承包人过错千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条文明显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而《民法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因此,《2021年解释》第十二条将条文作了两处修改,将“过错”改成“原因”,结尾修改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理解“

建设工程领域大多数领域都有国家强制性的质量安全标准,是发承包双方都必须履行的最低标准,但也存在双方约定的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作更宽的理解,不仅包括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也包括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的情形。

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工程地质原因、设计错误、自然灾害、施工管理、原材料和设备机械、使用不当等原因,但并不是所有原因都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通常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有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原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工艺错误等。所以应当排除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3.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

通常,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和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和第七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当其不履行义务时就是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

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此情况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区别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工程质量问题的类型,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是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司法实践中观点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属于抗辩说。理由是该情形不符合一个诉的要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四有类似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二种观点主张属于反诉说。理由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是不是抗辩理由,更符合一个诉的要件。第三种观点主张合同约定说。理由是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请求减少工程价款从工程款数额中扣除的,那么就属于抗辩,否则按反诉处理。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支持群体,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来看,他们是倾向第一种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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