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项有事前和事后之分,然而诉讼中的证据无一例外的都是事前的。过去的事已经发生,现在的事正在发生,未来的事还未发生,所以要对过往之事进行还原,必须依据于证据。但是,证据需要由谁来举证,谁有义务举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技能。一个事实由已方举证还是推给对方举证的拿捏转移是律师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及负担
说到底,举证责任适用的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承担问题。举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一项积极主张(包含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就要对该主张承担证明的责任。可以看出,主张一项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每主张一项事实将为乙方增加举证负担,而举证不能又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举证责任的拿捏转移至关重要,是控制案件走向非常重要的手段。
二、举证责任转换在实务中的运用
实务中的事实五彩缤纷,丰富多彩,连小说都写不出它的精彩。笔者通过几个案例来阐述举证责任转换在实务中的一些运用,只要对举证责任运用得当,效果必然事半功倍,少有例外。因案例发生跨越多个年份,而且办案档案归档在不同地方,对于案件只能极简述之,以供说明运用技巧而已。
案例一:某建设项目买卖合同纠纷,货物由工地雇员进行采购并签收,货物应项目负责人要求采购并用于项目本身,后卖家起诉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的运用:该案采取不出庭、不解释、不说明的三不措施。此时卖家的举证责任就非常大,不仅要证明买卖关系,签收关系、与项目负责人的关系、项目负责人与雇员的关系、标的物是否用在项目上等。
案例二:某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诉卖家和工厂,但凡知产案件,逮住工厂远远优于卖家,而权利人又往往需要通过卖家供出厂家。
举证责任的运用:作为卖家,对权利人进行游说,进行利益交换。即卖家协助举证,但权利人应当免除对卖家的权利要求,否则卖家与工厂互为联盟,阻击权利人利益。
案例三: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单位是地区知名企业,对方是地方街道办事处,设计单位要求街道支付五十多个项目的设计费若干。
举证责任运用:此时,应当由街道举证设计费是否应当支付、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比例及支付的节点等事实。我们通过举证事实前的事实不明,要求其举证其举证事实之前的事实是否存在问题,一次性将项目从五十多到降到三十五个,诉讼请求直接减少了 100 多万,效益明显。
仅举以上三案例,均是被动情况下的情势转换,通过对举证责任的精准拿捏转换,权衡利弊后在实务取得非常不错的效果。
以上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转换运用。笔者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似,即使再清晰的案件都存在有效辩点,核心在于发现关键辩点的眼睛。民事案件大部分看似铁板钉钉的案件,排除你懂的因素后客观上都有突破口。对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雾里看花还是柳暗花明,核心在于对事实举证的把握上,是衡量一个律师成向成熟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