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鲜有见在意见书中明确了有效期的,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报告书(如资产评估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却有对报告有效期的规定。是工程造价乱起灶炉而与众不同,还是因为工程造价鉴定本身的要求而不能明确有效期,该有效期是否应该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明确?
相关报告书对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资产评估领域,这个有效期通常是一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7.0.16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应说明下列内容中的第6点规定,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计报告和估价结果时需要注意的其它事项。其中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序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资产评估与房产地估价对其报告(意见书)要求规定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其理在于,评估(估价)报告中的评估(估价)价值受时限影响较大,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限可能造成各项资产的评估(估价)价值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相去甚远,同时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也以防止滥用评估(估价)报告的价值。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需要明确有效期
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和工程造价作为资产价值计算的重要行业,在社会稳定和定纷止争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与工程造价在很大一块领域存在重合。早些年,司法机关对于工程造价纠纷中,对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有一段时间也是认可的。这是多头管理出现的问题,这种多头管理不仅在不同行业(资产、房产、造价)之间,在不同部门(人大常委会、司法部和建设部)之间也存在。导致目前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中都明确要求有效期,而工程造价鉴定领域却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需要明确有效期呢?
1.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对比
事项 | 资产评估 | 房地产估价 | 工程造价鉴定 |
---|---|---|---|
1.时点 | 过去、现在或将来 | 过去、现在或将来 | 过去或现在 |
2.用途 | 可以司法委托 | 可以司法委托 | 司法委托 |
3.依据 | 《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 | 《房地产估价规范》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
4.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5.鉴定人 | 资产评估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造价工程师 |
6.依据 | 可约定可法定 | 可约定可法定 | 可约定可法定 |
7.有效期 | 有规定 | 有规定 | 无规定 |
上表中,资产评估时点的依据是《资产评估准则》第25条,房地产估价时点依据是《房地产估价规范》第3.0.3条中的第2点。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是现存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存在将来时点的价格,但是存在计算“静态价格虚拟值”过程。如何理解“静态价格虚拟值”呢?主要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某些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采用总造价减去未施工的造价得到已施工的造价这种情况。显然地,未施工部分的造价就是一种静态价格虚拟值。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需要有效期的分析
笔者倾向于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有效期的作法。理由如下:
其一,工程造价鉴定过程是鉴定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而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在不同的时间段是不同的。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进行鉴定时,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会对工程量的计算产生较大的变化,而且勘验鉴定的现场也会因时而变。
其二,计价依据、计价定额、取费也会存在修正和补充的问题。曾经有省份将定额基准价标错单位、也有将工料机测算错误等对价格产生一个量级的错误,势必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产生很大影响。
其三,法律法规的变动。笔者经历过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从有效到无效的过程,而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对鉴定价款的包含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追溯性的规定也会对造价鉴定产生影响。
其四,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当事人提交的经过质证的证据,证据存在此时被认可而彼时不被认可的问题。
综上,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受时间、空间、鉴定人知识、鉴定方法、证据等的影响。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必然存在一种认识的有限性,而这种有限性需要通过一个有效期来约束。如果逾期后可能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应该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基于此,区别追溯性(回顾性)鉴定和现值鉴定对报告有效期的不同对待,笔者认为无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