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法律实务思路和方法

笔者最近较多的接触到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案件,火灾事故是一类较为冷门的案件类型,但涉及的的范围之广是一般民商事案件所不存在的。一场火灾有时甚至会同时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领域最常见最相关的就是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民事领域更甚,因火灾产生的关联纠纷可能是侵权纠纷,也可能是违约纠纷、甚至是保险纠纷和工伤纠纷等等。

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处理思路和方法

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处理的核心在于确定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这是一切责任追究的基础问题,只要抓住这两种,很多问题就能轻松化解。建设工程火灾又以电气火灾为主,据央视报道,2021年1-10月份全国火灾形势报告显示,在1-10月份火灾事故中,电气火灾占据了火灾总数的50.4%!用电安全已经成为火灾事故的头号隐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其中第8类即为火灾事故,即火灾事故是企业伤亡事故中的一种。故名思义,火灾是因火而成的灾,火通过火种起点至燃烧扩大的过程包含了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两个关键问题,公安消防行政机关针对火灾事故也是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的。

起火原因是指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火灾的直接原因,实践中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火灾成因是引起火灾扩大的因素。为什么火灾成因很重要,是因为起火并不一定引发火灾,是因为失控才导致火灾。那么谁有控制义务谁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明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是承担法律责任最主要的事实基础。

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无法回避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调查包括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报告等等组成,通过调查形成火灾事故认定书。

笔者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火灾事故认定书会写明起火单位(人)、起火地址和报警时间,同时也会记载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最后会救济途径。但只涉及客观描述,不涉及法律关系的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是法律赋予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权利。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显然这是一种法定的调查取证权。

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包括一法三规三方法。一法是指《消防法》,三规是指《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三方法是指《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电气火灾原因鉴定方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访求》。

火灾原因认定的方法

火灾原因认定不同的机关论证的逻辑是不同的。火灾原因通常有直接认定和间接认定法。消防救援机构在间接认定中通常采用排除法,剩余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的起火原因。这种认定方式与法院在原因不明时采用的高度可能性规则不同,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实务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常会出现“起火原因不明,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这样的字眼,通常也会将相关物证提取送国内几家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火灾原因因果关系认定

火灾原因因果关系认定在实务中常出现一次熔痕、二次熔痕、火烧熔痕、电热熔痕这些概念,这些概念都引自《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4部分的金相法中,是判断火灾因果关系的重要内容。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能否调取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能否调取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在诉讼或复核中的实体权利。实务中,笔者经历的案件中,当事人去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查阅复制火灾事故相关的材料时,消防救援机构通常不给,理由是只有法院才可以调取。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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