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争议重点问题之工程造价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司法解释(一)》共用9个条文对工程价款进行解释,占该司法解释20%的篇幅。但实务中,对于工程价款和工程造价常存在较大的理解偏差,这些偏差在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合同无效时关于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的范围等问题时会出现严重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开票、税费(2016年开始营改增)、保修金计取、第三人的抵押权和债权数额等问题。

工程价款不等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在教科书中的定义是:工程造价主要研究工程经济学、建筑工程成本概预算、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建筑工程的概预算、招投标、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通常是一种静态价格,是根据一定区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及其消耗量,经各种取费后形成的静态价格。

工程价款全称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因此,工程价款通常是一种动态价格,是包含工程履行过程中的施工签证、设计变更、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后形成的结算价格。

工程价款与工程造价范围的不同

工程造价采用的计价依据通常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通过这些计价依据得出的工程造价通常是约束性价格。这种约束从工程造价不同阶段的表现就可以看出。工程造价在不同的阶段分别有工程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等。

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有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根据合同类型又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造价的范围应当限于工程自身,实务中的人工材料调差费、疫情期间的补贴、补偿款、赶工费用等与工程直接有关的都应该属于工程造价的范围。甚至有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奖励条款也应当列入,奖励条款在实务中有获奖杯、标化工地、提前竣工等。笔者是不太认同这一观点的。

我认为,只要价款不是工程建设本身,而且属于违约金性质的条款均不是工程造价,而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比如说索赔与反索赔、创杯奖励、各类对赌条款等。因为这些对赌条款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违约金条款,是对履行行为的约束,不是对工程实体本身的约束。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和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也可以得出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三点中提到,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指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条有行业内较为权威的人士指出,加粗字体工程价款应当改为工程造价,原因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其仅发布过工程造价的范围规定,所以此条文中使用工程价格实际是工程造价的含义。笔者对此也是不认同的。

事实上,财政部与原建设部在2001年10月20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该结算办法对哪里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有较明确的约定。司法解释将不属于实体部分的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外,具有合理性。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再次明确了,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