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虽然该罪通常是故意犯罪,但此罪的刑期很轻。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的区分,主要在于本罪尚未发生危害后果。从条文可知,立法者在安全生产领域越来越重视过程管控。
危险作业罪刑法条文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历史背景
最近这些年以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时有发生,但目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通常是结果犯,即发生了特定的结果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生产和作业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所致。因此,加强生产和作业中违反管理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立法者认为是一种有效预防犯罪和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这个罪名,目的也是加强过程管理、事中管理。
目前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缺失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认定标准,但该认定是否适用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还有待相关部分给出规定。另外,实践中对于危险作业罪这种抽象危险犯如何量化处理还存在困难。因此,实施刑法中四种行为如何判断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需要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