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而且与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紧密相联。重大责任事故罪也是建设工程行业比较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提升了本罪的最高刑期。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条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历史背景
重大责任事故罪1979年刑法对此就已经有规定,1997刑法基本延续了当时的规定。原规定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等特殊主体,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罪名规定的犯罪主体较窄的情况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原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更变,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人员,同时提升的最高刑期。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述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述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之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有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