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通常是故意犯罪,但主要针对的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况,针对扩大损失和影响而进行处罚。因此,作为责任单位,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条文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历史背景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了抢险救援的时机,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能幸免,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时,本罪的增加也是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适应。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和“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