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目前在建设工程行业见到的已经不多,前些年常见于包工头、工厂和矿山行业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期是明显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条文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历史背景
1979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没有规定的,1997刑法也没有规定。该罪名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时新增加的罪名,当时的罪名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当时主要是考虑一些包工头和矿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顾工人生命安全,强令要求违章生产作业,这种现象比一般的违章生产、作业性质更恶劣,危害也更大。所以适时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为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期相区别,将刑罚从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款作了修改,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将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所述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所述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