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是有规定的,特别是2020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明确了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笔者在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主体的讨论一文中有较从论述,那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呢?
首先,考虑到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种模式的区别,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是包括设计费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从该条文可以,总承包人可以同时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另外,由于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勘察和设计费通常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可见,工程总承包人履行的是一个整体行为。
其次,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只有一个固定总价,甚至都没有对总价进行折分。此时,发承包双方在过程结算中就难以准确确定设计费用,不同的折分方法也难以在发承包双方之间达到共识。因此将勘察与设计费用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很多时候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或操作反而成为纠纷源头,如果必须折分,那么通常必须需要启动鉴定,此举不经济。
最后,虽然法律和相关规范没有明确勘察与设计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但实务中目前已经形成一种惯例,即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通常勘察和设计费、监理费等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工程总承包中,主张勘察和设计费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法院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