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包含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多个阶段,其中途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显然和施工总承包阶段存在明显的区别。关于合同解除,《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及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本文主要从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角度尝试阐述。
合同价格由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的
由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的通常是指合同中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安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部分的税费等分别列明的情况。另外,如果采用招投标形式的,通常在中标通知书上也会列明下浮率。这种情况下计算各部分价格就比较方便。
如果各阶段是按步骤开展的,在哪个阶段解除合同,就在哪个阶段采用比例法结算报价,也即结算价款按各部分实际完成的比例分别折算后累加。当各阶段收费不可拆分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已废止)和《建设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关于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考虑《工程设计深度规定》来确定已完设计深度及工程量的比例。
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未单独列明的
这种情况较前一种情况复杂的多,主是在历史合同版本留下的,最新的合同版本是将各阶段列成清单分别计价的。对于多阶段价格构成没有区分,只有一个总价的情况,实践中有一些计算方法,既复杂也不合理,甚至难以操作。笔者是建议将没有单独列明各阶段价格的固定价按相应专业的行业收费进行拆分,转换成合同价格由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的情况,这样就会很方便计算价格。
举例说明如何转换的问题。如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包含设计和施工两阶段,先按照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计费,然后按照施工行业收费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计费,再加两者相加得到一个固定价,这个固定价通常是比合同中的固定价要高。接着用合并提到的固定价除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得到一个系数作为下浮率,再将这个下浮率与相应部分的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比例计价。通过这么一个过程,就顺利的将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未单独列明的情形转换成了合同价格由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的情形。
上述方法未考虑设计和施工阶段对利润率的影响,实际上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利润是不同的,可以参考行业利润率,再加合各自权重,分配下浮率的方法解决各阶段利润不均衡或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下浮率
经历正常的招投标程序,通常会有一个下浮率。当对下浮率存在约定时,适用约定的下浮率即可。因此,常规情况下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合同没有下浮率,实务中结算价款又需要这个下浮率的时候,可以采用笔者在多阶段具体构成的价格清单未单独列明的方法获得下浮率。这这个下浮率是有缺陷的,其将各阶段的利润均衡考虑,未考虑行业利润率不同的情况。
最后,不管上述什么情况,通常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案。另外,考虑合同解除价格计算问题不仅要考虑已完工程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规定,也需要区分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