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2020年有数据显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分布中排第六,触犯频次为142次,占比4.73%,足以显示这一罪名对于民营企业家的重要性,另外,企业经营过程中,无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问题,企业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涉及发票类刑事犯罪。本文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条文看,只要行为是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后果。通常司法机关习惯认为本罪只要实施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的行为犯,这是对刑法条文的机械理解。这种观点会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税款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骗取税款的危险行为并列,造成相应处罚的不协调。

陈兴良教授在《规范刑法学》中指出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显然这种观点太主观点,与主流的先客观后主观的刑法主导原则不符。

显然,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实害犯是当前最为恰当的方式。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行为人也没有主观逃避税收的意识,则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如上所述,如果认定为实害犯,可以解决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骗取税款的目的,或客观上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 单纯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不会构成本罪。
  • 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上虚开的,也难以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与对方有实际交易,但由于对方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因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请其他一般纳税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践中还存在诸如通过变更发票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的,这种行为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只能按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处理,以及发票品名不符合原交易内容,但数量和金额属实的,是否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存在争议。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逃避税收监管,逃税罪也是逃避税收监管,两者区别何在呢?笔者认为,两者存在逃税手段上的不同。逃税罪主要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主是要对内暗箱操作。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虚假经营发票手段对外互动的一种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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