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第四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
苏州市区第一看守所电话:65225661-28106,28160
苏州市区第二、第三看守所电话:65225661-28216
苏州市区第四看守所电话:65225661-28420
苏州市区隔离点电话:65225661-28475
中心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根据目前新冠疫情形势,中心启动第三级新冠疫情应急预案。自3月16日起来访律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1、苏州市低风险区域来访律师凭有效的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苏康码和行程码绿码、检测体温正常并正确佩戴口罩后进入五楼中心;
2、依据苏州市疫情公告,中心暂不接待来自苏州以外区域的来访律师(以行程码为准);
3、来访律师需在市检院南门门卫室办理登记后,凭领取的出入证方可进入大院;
4、待苏州公布全域低风险区域之日起连续7天无新增本土新冠阳性人员后执行第四级新冠疫情应急预案;
5、请来访律师带齐所有会见所需材料,自觉遵守场所管理规定;
附问询电话:律师协会:051262620062,第一看守所:051267524730,第二看守所:051265283910,第三看守所:051267535790,第四看守所:051267517475,隔离点:65225661转28475,政法跨部门远程办案中心:051269828972
苏州市政法跨部门远程办案中心
2022年3月16日
——以上内容3月17日添加——
苏州市区看守所恢复常态化工作模式后提讯、会见、开庭工作提示
根据省厅监管总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公安监所执法执勤工作指引》(苏公监〔2021〕6号)、《关于有序恢复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知》(苏公传发〔2021〕613号)要求,在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前提下对提讯、会见、开庭方式做出如下调整:
一、远程提讯、会见
范围:被提讯人、被会见人尚在过渡隔离期的;提讯人、会见人有境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
地点:解放东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新大楼5楼跨部门远程办案中心。
防疫要求:无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需进入跨部门办案中心的,应全程佩戴口罩,并实行健康承诺制度(提供《防疫期间健康证明》、《防疫期间健康承诺书》),做好登记、体温检测、验证健康码和行程码;有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但确有提讯、会见必要的人员,进入跨部门办案中心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现场提讯、会见(9月8日起恢复)
非过渡隔离期在押人员的提讯、会见,原则上采取现场面对面的方式保障,进入监管支队大院应全程佩戴口罩,并实行健康承诺制度(提供《防疫期间健康证明》、《防疫期间健康承诺书》),做好登记、体温检测、验证健康码和行程码。
三、开庭(科技法庭9月13日起恢复)
开庭优先使用1号科技法庭、2号科技法庭(监管医院3楼、4楼)进行保障,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使用监区内远程办案区的远程法庭和法院远程讯问室进行保障。
进入监管支队大院值庭的法警应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全程佩戴口罩,并实行健康承诺制度(提供《防疫期间健康证明》、《防疫期间健康承诺书》),做好登记、体温检测、验证健康码和行程码;庭审中有境外、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诉讼参与人的,不得进入监管支队大院,一律采取远程方式保障,如需进入跨部门办案中心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提讯、会见、开庭均采取网络(互联网、政法专网、公安网)预约、公安内网审批的方式进行,审批权限在各看守所,请各所落实专人及时审批。
监所继续保持内部封闭管理各项措施,确有需要进入监所的办案人员,参照省厅监管总队、苏州市公安局关于恢复公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上述调整9月8日开始实施。
附看守所联系电话:
一看 65225661-28106,28160;二、三看 65225661-28216;四看 65225661-28420;隔离点 65225661-28475
苏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2021年9月7日
附件1
防疫期间健康证明
我单位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到监所办理业务。目前,该同志无发热、干咳、气促、腹泻、肌肉酸痛等新冠肺炎症状,体温正常、身体健康。
该同志近30日内,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史;无全国最新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最新名单)及境外旅居史,及相关人员接触史;非冷链食品、进口货物等从业人员,无相关人员接触史。
以上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
单 位 名 称(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防疫期间健康承诺书
XXX 监所:
我是 (单位)工作人员,我郑重承诺本人目前无发热、干咳、气促、腹泻、肌肉酸痛等新冠肺炎症状,体温正常、身体健康。
本人近30日内,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史;无全国最新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最新名单)及境外旅居史,及相关人员接触史;非冷链食品、进口货物等从业人员,无相关人员接触史。
以上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人(手写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