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之概述

基本思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编纂的基本思路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2004年解释(一)》《2018解释(二)》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凡是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均予以废止或修改;被《民法典》吸收的内容,新的司法解释不再重复;符合实际需要且与《民法典》规定或者原则保持一致的,予以保留。

新解释内容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内容包括施工合同效力、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和施行日期,共计45个条文 。

内容包含的条文数量分布

历史沿革

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在2002至2018年陆续发布的三个解释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其一,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这一批复的标志性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其二,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系统性解释,也统一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是该解释,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概念。其三,2018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该解释从2012年立项,历经6年打磨而成,主要在《2014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保护等问题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本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共五条,其中两条已由《2018年解释》修改,一条纳入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一条为生效时间规定,故保留了一条。《2004年解释》共二十八条,保留了十八条,并对其中的九条进行了文字表述的修改;被《2018年解释》修改两条;删除了八条,因该八条的内容或被《民法典》吸收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如《2014年解释》第四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内容因与《民法典》不一致而被废止。《2018年解释》二十六条的基本内容均予以保留,其中两条有较大的修改,即:本解释三十七条,明确装修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一条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做了修改,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解释争论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主要是通过前述三个解释的基础上保留、修改、删除后形成的,因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殊规定,所以针对性很强,理论和实务界对解释涉及的很多问题也长期争论不休。

事实上,很多观点并不见得最高人民法院是正确的,解释只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价值取向而已。况且该价值取向也未必符合当前实际和未来的价值判断,因此切不可因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阐述和态度,束缚我们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的探索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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