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征求意见稿)

2025 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较 2024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但还是有一些冗余条款。2025 年确实回应了一些实务和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就几个新增或变动较大的点表达一些看法,具体如下: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仅约定当事人,转包、违法分包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二是建设工2025 年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原来的 18 个月固定期,现在留出了一个变更期限的口子,这也意味着后位的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不明确,是否会给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有待观察。

三是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是否也同步转让,司法解释给出了支持和不支持两种观点征求意见。

四是明确了折价协议要应当具备的 4 个条件,但前两个条件是否存在过度限制值得商榷。

五是进一步约束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但对农民工工资这块依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且停工、窝工等损失无优先受权权,但停工、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

六是首次明确代位权适用。该规定可以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债权时,实际施工人的一种救济手段。但该条与第七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似乎矛盾。

七是明确了转包、挂靠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进步的是对转包、挂靠企业收取费用不支持。实务中往往是多层转包,遗憾的是下游转包的未予明确。

八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建工合同中发现违法线索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移送义务。如果法院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规范建筑市场是有重大意义的。实务中当事人举报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不受理不立案查处。

九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是明确了工程质量先修后主张,而且还要优先通知承包人修复,堵塞了实务中先主张赔偿再行修复或只赔不修的情况。

另外,如第一条完全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而不适宜写入司法解释。实务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变成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的,如果在起诉时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合同是有效的是很容易导致权力腐败,也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

又如第三条只限强调意义,实务意义不大。如“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这类不周延表述,反而容易导致实务中的争议。比如功能限制为住宅,那么农业建筑装修呢?

总体来说,这一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删除明确条款和重申条款外,实际特别有应用指导意义的条款也不多,而且主旨类型排列较乱。2025 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司法鉴定的内容只有 1 条,征求意见稿对司法鉴定的缺失是一大遗憾。

原文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简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征求意见稿)》上有4条评论

  1. 哈哈 我关注着是第五条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在大部分项目都实行农民工监管平台了 银行参与监管
    还有就是你的”二是建设工2025 年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原来的 18 个月固定期” 这一条,应该是建设工程2025年

    1. 农民工资虽然第三方监管,但是上报的名单还是有一部分套取的。导致建设单位按上报的民工单划入第三方账户,但农民工工资还欠一屁股。
      这次好像司法鉴定的内容被遗忘了,只有马马虎虎的一条。
      征求意见稿最后应该还会有比较大的变动。

回复 蒙需 取消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