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被不当启动后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鉴定意见作为一类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审判实践中启动的很频繁,而且往往决定案件的待证事实。司法鉴定启动有个弊端,通常是当事人一方申请即被允许启动,审判人员极少对启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也不论司法鉴定所指向的待证问题是专门性问题还是举证责任问题。因此,就会出现一些司法鉴定不应当被启动而启动的情况。目前,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已经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对司法鉴定的终止少有论及甚至空白。基于此,本文所探索和讨论的是司法鉴定被不当启动后终止司法鉴定的几个问题。

一、不当启动司法鉴定产生的后果

司法鉴定启动的随意性一方面表现为审判人员无法驾驭复杂的专业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审判人员依靠“以鉴代审”消极作为的一种表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不当启动司法鉴定后会产生的后果如下:

1.司法突破意思自治。商事重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对双方竣工结算审计有完整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在合同没有解除、陷入僵局或不正当阻碍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而不应当贸然启动司法鉴定。

2.不当启动司法鉴定容易规避监管。司法鉴定的启动一方面规避了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审计方式。另一方面也规避了监理对结算资料的审核、街道对村级资金的监管或财政对建设项目稽核。

3.产生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利益关联,如合谋掏空建设单位资金、将合同内容部分违法分包给利益关联方,甚至一方施工、一边诉讼索要工程款,这些情况笔者均遇到了。

4.产生不良的司法指引。委托人不认真审核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一方面会导致施工类企业在不满足鉴定启动条件下争相效仿随意启动司法鉴定;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后会与其它法院类似案件产生冲突,产生不良的司法指引。这个副作用在一些地方的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凸显。

二、终止司法鉴定提出的主体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均由委托产生,不管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亦或是法院指定,这方面均由法院委托实施。另一方面,鉴定机构也可以决定终止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领域对于终止鉴定的规定,目前只见对鉴定机构的约束,未见法院终止司法鉴定的规定。

1.法院单方面决定终止鉴定。既然鉴定是由法院委托而产生,那么法院自然由终止(解除)委托的权利,法院终止的权利是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享有的任意(随时)解除权,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司法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终止司法鉴定。

2.鉴定机构单方面决定终止鉴定。鉴定机构作为受托人,也享有基于前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任意(随时)解除权。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另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6条规定了 5 种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的情形。

三、终止司法鉴定的一些事由

司法鉴定多见当事人未交鉴定费而被鉴定单位退回鉴定的情况,也能见到由鉴定单位终止鉴定的情况,但鉴定被不当启动后,法院主动终止鉴定的情形,笔者多年未见一例。司法鉴定绝大部分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申请书通常会对申请的理由进行说明。

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施工方)就在申请书中写明,因被告方拒绝组织竣工验收,故无法进行结算,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活动。因此,审判人员对鉴定启动的理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慎查明后才能启动。

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委托人(法院)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司法鉴定。

1.申请司法鉴定的理由在鉴定启动后被认为不成立的。如前述申请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的理由是因被告方拒绝组织竣工验收,故无法进行结算。但现在证据查明,原告(施工方)并非其主张的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甚至连竣工材料都未报送建设单位,同时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完成的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白蚁均未完成。那么之前启动的司法鉴定的前提就不真实,委托人查明后应当立即终止鉴定。

2.不涉及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情形。“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证据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问题即证明问题,是民事证据法上的基础性问题。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由此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不应当将举证问题当作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四、结语

笔者注意到,一些地方法院已经意识到此类问题。对司法鉴定的启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 2023 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五中,对承包方要求对工程施工中的部分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这些都是事前预防,也是最佳的预防措施。笔者在本文中是司法鉴定被不当启动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终止司法鉴定的主体及终止司法鉴定的事由进行了探索和讨论。但围绕终止不当启动的司法鉴定,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如终止后的损失如何处理、预交的鉴定费用应如何承担、诉讼案件后续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这些问题也迫切需要理论支撑并指导司法实务发展。

附件: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一些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7.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8.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9.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10.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11.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12.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13.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14.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15.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16.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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