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尔看到《王某诉某内衣专卖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裁判理由,说的是开具发票能不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这个问题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一直以来存在相反观点。大致以 2019 年为分界线,之前通常是不支持的,之后通常是支持的。但风向好像是不是又开始变了?
虽然《王某诉某内衣专卖让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的裁决要旨是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发生改变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院裁判理由中写道,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原因王某要求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不予支持。
该份判决是莱阳市人民法院提交的判例,案号是(2023)鲁0682民初8355号,入库时间是2024年8月6日,入库编号:2024-18-2-084-001。该理由大致与近五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支持发票开具观点的否定,之前的最高法的观点是不公支持到法院起诉未开发票,也可作为将开具发票做为诉讼请求提出。更早的时候,由于法院不支持开具发票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但可以支持赔偿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
斯以为,开具发票能否作为诉讼请求,实践中的主要分歧在于开具发票是谁的义务、发票应该由谁开具。一种理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要求开具发票是行政行为。另一种理由认为,开具发票是指买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卖方向买方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这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事行为。
笔者认为,开具发票不管是从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义务理所当然应当包括卖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这也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即遵纪守法的义务,理应可以被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