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心得札记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面对国家公诉,辩护律师的工作实质是对抗,这种对抗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而是利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方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犯罪的深渊中解救出来。目标矛盾的两者必然会产生对抗,目标就是要赢,这种嬴更客观的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赢。

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应当事先树立无罪立场思维,坚持颠覆性思维和系统性辩护并重,提出创造性的策略以突破公诉指控。

一、事先树立无罪立场思维

我有一种朴素的观点至今未变,任何刑事案件都存在无罪的可能,即刑事案件至少在理论上都可以从无罪的角度切入,我视其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立场。只有建立这种思维,才可能产生颠覆性的思维和方法。虽然这种观点会遭到很多专家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刑事案件经过公检和纪检的多轮次研究和监督,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已经极低,对此观点但我深不以为然。这么专家学者在温室里研究的东西,与外面的气候格格不入。

坚持任何案件都有无罪可能的立场,必须会与刑事“套路辩护”相抵触。那种简单翻翻案卷,找点瑕疵和矛盾,再使用万能四句(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进行的刑事辩护基本上都是无效辩护,这也是延续了很多年的传统老套路辩护模式。

二、颠覆性思维

现阶段,如果单纯的想在公检和纪检的案卷材料中找到突破口基本已无可能,因为这些案卷材料的证明体系就是有罪的。要想扭转这种局面,辩护人也需要建立一套证明体系,以打破公诉的证明体系。

颠覆性思维始终是在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辩护人要具备这样一种意识 — 质疑所有。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很多时候,在法律还未修改的情况下,就需要辩护人颠覆性的去解释法律,而这种解释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又是可接受的。

要建立辩护人自己的证明体系,就需要对案件进行全方面的逻辑分析,多层次广角度的事实类比,拆分证据链条并角读证据,以期用相当可靠的结论推翻公诉的结论。这种颠覆性思维必然刑事辩护的工作量剧增,必然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

任何刑事案件都有一个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往往是颠覆性辩护的入口。颠覆性思维通常要求刑辩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否则很可能会导致颠覆性辩护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目前绝大多数同行认为,律师调查取证风险太高,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风险太高。显然,这类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手上有牌,心中不慌,手上无牌,风险才高。

证据和逻辑是颠覆性思维的根基。理论上不管是静态证据还是动态证据,任何一项证据都可以给出二种或二种以上的解释,再辅以更具说服力的的认证逻辑,即可构建辩护人的证明体系。因为在法庭上,即使是当事人自己,也无法上帝视角的客观真相。实际上,参与刑事案件的所有人都在用证据还原一个真相。

三、系统性辩护

系统性辩护就要求辩护律师进行全方位、多领域展开辩护。系统性辩护不仅要求证据辩、法律辩,也要求程序辩护,不仅在案件内辩,也要在案件外辩,不仅要法律性辩护,也要政策性辩护。有些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不在案件内,所以辩护律师的功课需要在案件外做,特别是冤假错案。

针对不同的案件辩护的策略是相当不一样的。对于在常理中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扎实的案件,突破口往往在案件外得以发现。对于在常理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将不清或不足的部分放大再放大,同时将证据尽可能的切片再切片。从大和小两个方面对细节进行展示,容易把法官的案卷思维拉回到生活思维。

很多时间,冤假错案在案卷中是很难发现的,亲自会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就变的非常重要。冤假错案有复杂的形成原因,这就势必引出辩护人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的辩护边界在哪里?这是最能体现辩护人智慧和勇气的地方,这也是不同辩护人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

除了要亲自会见,也要亲自阅卷。亲自会见只要引导得当,可以获得案件之外的突破口,亲自阅卷的目的是为了跳出阅卷。当然这种境界仅仅是认真看卷是达不到的,认真看卷是最基本的要求。亲自阅卷的另一个原因是人与人阅卷的敏锐性、洞察力是不同的,这种能力很难模仿和复制。通过阅卷、会见和调查,可以建立起一套不同与公诉人的认证体系。

系统性辩护不是事无具细的各各击破,而是通过系统性辩护发现案件的”气位“,即核心点位。通过系统性辩护,还能发现法律规定的前后不同,这种不同有些是罪轻,甚至是无罪,这种一招制胜的方法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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