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件纠纷中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证人事实上创设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的证人有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之分。其所谓的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家资格,并被允许帮助陪审团或法庭理解某些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题的证人。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被称为专家证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有别于此,同时将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作为两种不同的证据类型。

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性质

区别于英美法系,我们国家前些年总是喜欢把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证人,这一点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可以管窥,但《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纠正了这个问题,我们没有专家证人,但有专门知识人的或专家辅助人制度,再结合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比较全面的构建了专门知识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目前实务中对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发言的法律性质还存在多种说法。一种是将其归入证人证言,例如(2021)最高法民申1301号指出:“本院认为,所谓专家证人意见仍属于证人证言,不同于鉴定意见。”另一种将其归入当事人陈述,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审的程序规定

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共性的程序规定。

第一,专门知识的人由当事人委托,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二,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审。第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保持一致。第四,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及能力,但法庭一般不对专门知识的人做资格上的审查。第五,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活动限于与专门问题相关的范围,而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门知识的人不能参与。第六,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了专门知识的人时可由双方的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在案件没有委托鉴定时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需要在申请书中载明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法院是否准许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专门知识的人说明的问题是否为本案审理范围内的问题。第二,案件争议焦点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第三,是否需要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解释说明。第四,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如果不注意一些问题,其陈述很可能会被法庭否定。如对专家证人的专业性的否定进而否定其证明力。因此,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衡量需要专门知识的人陈述的专业内容是否与自己的资格及能力相匹配。

第二,采用何种表述方式,通俗易懂的发表专业意见,以便让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能理解和明白专业问题所在。

第三,阐述观点时应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和专门性,体现技术问题的客观性。

第四,专门知识的人陈述内容应围绕争议问题的专业部分展开,不发表无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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