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略谈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发展

笔者在司法鉴定政策20年的历史演变一文中对司法鉴定政策演变作了一些论述,本文将继续完善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那时司法鉴定模式还是萌芽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管理体系。到1978年,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公检法司分别对各自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分散型管理模式。到1993年,国家财政部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公检法机关共建一套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函》(【93】财函字第125号)。直到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才初步形成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

当时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了13类司法鉴定类型,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其中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都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真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的是”228决定“,也即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称为”228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该决定指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决定也明确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其它(司法部商两高),行业内简称”三大类“。

2007年,应实践中出现了如游泳池、广告牌、锅炉、公路、隧道、市政等内容的鉴定需求,原”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修改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三大类“变成”四大类“的转折年是2015年,当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加入了登记管理的范围,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成了”四类外“

2017年,出台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又称“双严1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对”三大类“鉴定和通过”商两高“确定的其他鉴定执业类别进行审核登记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接着2018年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2020年,司法部继续出台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地加快了清理整顿工作,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情形,退出了历史舞台。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类型有相通之处,也有别于其它行业的鉴定特点。实践中甚至有人将司法鉴定等于于检测、常规鉴定和质量验收。

1、鉴定与检测的区别。检测,如核酸检测,其要求的很客观。而鉴定是很客观性的基础上,还要作出主观判断。通俗的说,鉴定包含检测,鉴定结论是在检测提供重要检测数据的基础上,根据专业能力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2、鉴定与验收的区别。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工程验收通过就意味着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实际上验收通过不等于没有质量问题。

分类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鉴定
核查阶段过程检验现状鉴定
核查目的保障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核查内容按规范要求抽查或全部检查按委托要求
检查过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部分检验项目无法复查应确定范围
核查结论合格、优良是否符合规范(合格)
核查力度过程监控很多问题无法直接评价
核查的可靠性理论上真实可靠可靠性受各种因素限制(主要是时间因素-保修期)
鉴定规范时效性即时按施工时的规范评判
相同点依照的规范、图纸相同依照的规范、图纸相同
施工质量验收与施工质量鉴定的区别

《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发包人也有权提起请求。从该条中即可以看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不要承担责任。

3、司法鉴定与常规鉴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即时性差、追溯性强,涉密性强,专业人员给非专业人员出报告,缺少图纸资料,鉴定内容由委托人确定,争议较大,只重局部不重整体,无标准可依或标准选用存在争议,鉴定事项怪异,涉及专业领域广。

司法鉴定有独特的目的,有规范的鉴定程序、对鉴定内容也有限定,对执行的标准也有约束,而且对鉴定人的资格及鉴定单位都有要求。第一,从鉴定的目的来看,它是解决纠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一种方式。常规鉴定在服务目的、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和标准依据方面与常规鉴定或多或少存在不同。常规鉴定是发现问题,继而维修加固的过程。第二从鉴定的程序来看,司法鉴定依据标准规范和平等原则,而常规鉴定依据标准规范。第三,司法鉴定适用标准或约定标准,而常规鉴定适用现行标准。司法鉴定常用的标准体系包括勘察、规划、设计类,施工质量类,可靠性鉴定类和管理法规。鉴定的标准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先,无约定选用标准版本。鉴定通常需要考虑采用当时规范,针对现状进行鉴定,也应当考虑时间因素是否造成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类型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类型通常有工程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原因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修复方案与造价鉴定。施工质量司法鉴定纠纷通常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因果关系鉴定通常只需确定或验证所涉及各方是否对出现的问题存在贡献,因果关系鉴定对因果对应(侵害原因与现象应对应)、程度分析(侵害原因足以导致受侵害现象)、传递路径(侵害原因的传递途径)、自身条件(受侵害对象自身承载力)和时间验证(侵害原因与现象出现时间的印证)五个方面缺一不可。成因鉴定通常必须找出事情或事故发生的原因。成果高,涉及范围也比较广。成因鉴定需要对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环境等作全面考虑。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