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资质的要求

通说认为,以《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实施划分阶段,主张之前在实施之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在实施之后,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联合体。这一观点也是可以讨论的。

形成上述通说,实际上主要是因为住建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中,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另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此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因为该文,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同样作出了工程总承包资质仅需具备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字眼。

直到住建部又出台了《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自此,实务领域开始主张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同时以《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前后划分工程总承包对资质的要求。

那么其它工程领域是否也需要按照《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资质的要求呢?到目前为止,至少存在除《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之外的规定,如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原铁道部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等等,它们分别规定了各自领域对工程总承包的条件和要求。目前形成的局面是:公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需要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公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需要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如段上述;其它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如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具备设计或施工双资质的情况下,能否径直认定合同无效呢?合同效力判断的底线是《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效力层级上显著低于法律规定,而且总承包单位单资质或又资质中央和国务院也未出台指导意见。事故,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不断变动不稳定期间,也不宜认定这类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不适合认定无效,但单双资质必然会影响合同履行,可能导致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如果发包人作为准入投标等适格合同主体的条件时,势必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关于此话题,笔者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取得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时是否会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一文中已有论述。

综上,笔者是建议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问题按照下述规则:(1)不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前后,均按最新文件要求的双资质要求,实施前的行为采用溯及力问题解决。(2)就目前多部门分头制定工程总承包资质,而且规定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宜采用各自规定,以待相关部门统一。(3)总承包单位仅具务单资质的情况,不宜认定合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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