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底稿是否需要提供在实务中一直没有定论的争议,一部分有人认为,工作底稿是内部材料,仅需要提供鉴定成果即可。另一部分人认为工作底稿是必须提供的,没的工作底稿无法进行金额核对。针对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在交付鉴定成果的同时,至少应当一并提交所涉及鉴定内容的鉴定人工作底稿。当一方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出合理质疑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初步证明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提供完整的工作底稿。
一、何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底稿
2026 年 6 月 11 日,中价协〔2026〕39 号一则公告,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EAS 008-2026,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同时废止。两标准对工作底稿均有阐述,其中:
(1)2026 版(专家审查稿)在 11.2.3 规定,工作底稿是形成鉴定意见的直接依据,应完整、清晰、可复核。应包括:
1 鉴定人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现场勘验记录、计量与计价模型文件、询
价记录、证据分析记录、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等。
2 审核人工作底稿:对鉴定人工作底稿的复核记录、对鉴定方法、计价依据、计算结
果的审核意见。
(2)2012 版在 11.2.2 条规定,鉴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底稿是否需要提供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在交付鉴定成果的同时,至少应当一并提交所涉及鉴定内容的计量与计价模型文件。现在的工程造价鉴定都是通过建模型完成的,因此,模型的准确性和参数设置的正确性是工程计量的关键,而且每一单项清单计价表均包含了多项工作内容,不提供计量与计价模型当事人是无法核对的。实务中,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工作底稿绝非将当事人置于鉴定人之上审查的角色,而是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提交的鉴定成果质量的真实准确客观之证。
其实,当一方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出合理质疑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初步证明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提供完整的工作底稿。正如前面所述,工作底稿包含鉴定人工作底稿和审核人工作底稿。只要鉴定人工作底稿出现错误,审核人工作底稿必然出错。我在实务中遇到鉴定人现场勘验走马观花,该看的地方没看,甚至将工程做法切割开说明按图纸设计与实际做法不同,争议双方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这些情况只看鉴定成果是难以看出来的。
再次,实务中鉴定单位是极其不愿意提供鉴定工作底稿的,理由无非是内部文件,仅需要提供鉴定意见即可。事实上,工作底稿并非内部文件,以鉴定人工作底稿为例,包含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现场勘验记录、计量与计价模型文件、询价记录、证据分析记录、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这些文件都与现场、第三方、成果质量息息相关,它是整个鉴定意见质量成果的底座,绝非简单一句内部文件可以糊弄的。
最后,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不随同鉴定成果交付鉴定人工作底稿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申请,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单位提供工作底稿。拒不提供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用,同时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并将相关情况层报各省高院相关科室作为鉴定机构考核入库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要求要高于工程结算审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工程结算审价,工程结算审价是双方互相对账调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独立提供一份审慎、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哪怕是争议双方或一方放弃过程中核对的权利,司法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也需要实事求是出具鉴定意见。
真金不怕火炼。工作底稿作为工程造价鉴定过程文件,全面、真实地记录了鉴定活动的全过程,是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的重要证明。实务中出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量成果比工程结算审计书的质量成果还要差,只有将工程造价鉴定的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公开放在桌面上,供争议双方评价,才能更好的查明和认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