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业著作权的一些问题

出版行业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领域,但出版的含义却不唯一。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与发行,这是《著作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然而站在出版社的角度,出版是编辑、复制与发行,这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出版专业基础》中级(2020版)的规定。

出版单位与出版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出版物与作品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而《著作权》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出版与版权的关系

出版与版权的关系,简而言之即出版作品需要取得版权许可。出版社社出版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形式,而出版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出版与版权的关系是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建立的,媒介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合同与委托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出版类合同通常由出版合同、委托合同(委托编写、委托设计制作等)、授权委托书及使用第三方资源的许可合同等组成。其中,出版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1)许可使用内容的约定: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语种、期限等等;(2)版权归属:一般情况下,版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有;特殊情形下,约定版权共有或归出版社所有;(3)署名方式(合作作品、法人作品);(4)交稿时间和出版时间;(5)关于修改的约定;(6)付酬方式、标准和时间;(7)第三方版权资源的使用;(8)出版社对版权的代理权或使用权;(9)违约责任的承担;(10)纠纷解决方式;(11)未尽事宜;(12)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有效期;(13)文本份数及效力。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编写合同、委托设计制作合同,通常应当包括:(1)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2)关于委托作品的创作要求;(3)交稿(最终作品)时间;(4)署名方式(著作权、署名权);(5)付酬方式、标准和时间;(6)再次使用的约定;(7)委托方原因导致的修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授权委托书包括权利人出具给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作作品的作者出具给代理人(主编)的授权委托书、共有著作权人(版权作为财产权继承的情况下)出具给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可以代理授权人行使哪些权利、委托人承认受托人有权代理其行使哪些权利、委托承认受托人有权代理其行使相关权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使用第三方资源

第三方资源包含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法定许可报酬支付办法在教科书领域有《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也可以与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签署法定许可使用付费转收协议。签约使用第三方版权资源,通常包含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这些第三方作品的来源的渠道一般为:对于文字作品,源自权利人和/或文著协;对于美术作品,源自权利人和/或博物馆;对于摄影作品,源自权利人和/或图片库;对于音乐作品,源自权利人和/或音著协,除此之外的其它途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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