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顺位靠前的一项权利,其行使方式必须要特别注意,不恰当的行使方式不仅不被法律所认可,权利人也可能因行使方式导致优先受偿权失权。特别是在承发包方处于破产重整或清算期间,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可不重视,审慎对待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讨论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目前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行使权利期间这类具体问题需要经过审理才能明确。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不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方式。主要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显然地,两种观点均具有合理性,但各有严重不足之处,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实践中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等),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水平的高低,足以衡量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水平。
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上节从理论角度讨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的行使方式也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笔者挑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三个案件,说明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供当事人或代理人研习破解。
一则是指导案例。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中天集团建设以非诉讼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得到支持,未采纳恒和置业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以诉讼方式提出的理由。
一则是参考案例。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
一则也是参考案例。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要旨中指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