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犯罪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主要是解决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虽然此罪通常为过失,但作为行业的从业者,对于安全问题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的设施和标准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很可能落入该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条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历史背景

1979刑法没有该罪的具体规定,直到1997年刑法才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近些年的实践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犯罪主体过窄、前提条件难以参考、直接责任人员不易确定等等问题。因此,200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刑法做了修改,一是把犯罪主体扩展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二是把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三是更加明确了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司法认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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