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犯罪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忽视工程质量的犯罪,近些年常有新闻报道,而见于新闻的往往是大事。前些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所下降,但最近几年对质量的控制又有所减弱,特别是这两年江浙一带的沙石料存在问题,配合商品混凝土生产,这些环境或许在未来是集中爆发。该罪对工程建设中四方主体都进行了约束,因为有些质量问题往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所造成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条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历史背景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条文,主要是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等等,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等问题,造成较多的烂尾工程,民生怨道。为有效制止这些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将这种情况规定为犯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期的司法认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的:

  •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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