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企业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良好的公开竞争有利于社会创新和进步,通过获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实施严重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会伤害到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历史背景
1979刑法未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同时,还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作了界定。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条进行了修正,一是将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二是对犯罪情形作了修改,增加了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犯罪手段,将“违反约定”改为“违反保密义务”;三是将第二款定罪的主观要件由“明知或者应知”改为“明知”;四是对刑罚作了适当提高。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