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刑法不仅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条文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笔者注: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历史背景
1979年刑法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未作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该决定第二条的内容修改后纳入刑法。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条进行了修正,一是增加了定罪条件,除“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外,又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是对刑罚作了适当提高。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司法认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罪数
实施侵犯著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