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与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款)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那么两者如何区别, 加表演者权等等

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条件一),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条件二),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条件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满足以上三条件时才视为法人作品。法律并未规定制作者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因此如果认为制作者包含法人的,那么法人可以成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反之不能。另外,制作者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制片人”、“出品人”等是否在语义上具有同等性也是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三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综合上述情况,从根本上讲,电影、电视剧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并不归属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这是它典型的地方。

实践中,电影被盗版,电影中音乐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权起诉呢?显然的,基于电影作品不归属于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也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对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那么,视听作品的作者与制作者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或全体作者或某一作者,这种约定归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笔者认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立法本意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已经对此进行了解释,内容强调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统一规定不妥,建议对视听作品进行区分。其次,如果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变为约定优先,那么会导致“其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区别,与前述立法本意就不符。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相关问题

要讨论这个问题,第一个必须解决的是如何定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以长度为标准,或以是否有情节/故事的完整性,或是否获得制作许可为标准等等,这些问题《著作权法》没有给出相关规定,期待在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对此作出相关的定义及标准,避免实际中无从适从从而产生巨大争议。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

1.电视电视剧作品中的表演权。对此《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出来,即相关的作者均不能取得电影和电视剧作品的财产权,那么表演者也当然的不能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只能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举重明轻的观点在《天仙配》案中得到了完整的阐述,该案中提到专为拍摄电影作品而进行的表演,电影演员对为完成电影拍摄所进行的表演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

另外,《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第二款)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根据此条规定,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如果是职务表演,能否约定表演者权属。对此理论上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四十条规定是允许表演者权利的,那么继而可以推出表演者对电影、电视剧的权利超过作者。另一种观点认为,表演者权归制作者,不可用约定改变。

2.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表演者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可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那么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利通常也可由制作者与表演者约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其它视听作品的使用者如何知晓、作者与制作者是否存在约定、表演者与制作者是否存在约定、作者与制作者、表演者与制作者约定内容可不同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及使用者需要分别查实著作权各表演者权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事实上,将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归属于制作者更有得于促进视听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利用,目前对此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什么影响目前尚不知晓,需要静观一段时间。实践中如何将这一区别导致的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是需要一定智慧的,比如是不是压缩这类作品的范围,或是在依赖利益保护,或是过错原则上作出调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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