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行讲座:陈洪兵刑法40重点罪名一讲通

陈洪兵教授应浙江景行刑事团队之邀前往浙江杭州,带来《刑法40重点罪名一讲通》讲座,阐述刑法中常见罪名、重点罪名、新修罪名的理解与适用,为法律人带来一场刑法学的饕餮盛宴。此次讲座由浙江两山教育培训中心主办,浙江星韵景行刑事团队协办。

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6日 — 10月17日

会议地点: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四楼嘉年厅(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122号)

课程费用:1000元/人(含课程费、餐饮费、场地费)

课程人数:100人(因疫情期间原因需要控制人数,报满截止)

报名方式:扫描下图中的二维码报名(活动详情)

景行讲座:陈洪兵刑法40重点罪名一讲通

关于刑法40重点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抢劫罪盗窃罪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关于陈洪兵教授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竞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集训教官,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5篇。

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中立行为的帮助》《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等专著7部;出版电子图书《刑法分则精进课堂》(书号:ISBN 978-7-900837-3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刑法三十常用罪名理解与适用》(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19年出品)、《刑法分则解释方法》(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0年出品)、《刑法总论以案说法一门通》(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0年出品)、《财产犯罪适用疑难实战指南》(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1年出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务重难点系统全解》(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1年出品);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省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

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10人);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6年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8人);“法学学科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版)“(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第131名、二级学科刑法学第17名);2015-2017年度连续三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CLSCI论文高产作者称号;2015-2019年度连续五届荣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十大优秀(影响力)作者”称号;荣获高引用作者称号(2015-2016年发文被2017年引用在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引用率排名第六);(2006-2018)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34名,江苏第2名,全国刑法二级学科排名第12名)。

关于景行刑事团队

1.景行由来和寓意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 《诗经·小雅》

仰,瞻望也。景行,大道也。

高山则可仰,景行则可行。

“景行”寓意有三:一为明心,高山景行,私所仰慕。君子三立,立德为本;二为敬畏,法治如高山、大道,追求公平和正义,当锲而不舍;三为弘毅,上下求索,行稳致远。

2.景行刑事团队负责人

濮国平律师,前资深检察官,曾供职于湖州地区检察机关等政法单位十五年,先后在刑罚执行、反贪污贿赂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岗位任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在律师执业的五年多中,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代理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范及重大危机处理等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及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领域的刑事辩护,带领团队在诸多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彰显司法温度。

3景行刑事典型业绩

1.湖州某大型建筑企业副总经理串通投标案,该案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宋某某受贿、贪污案,该案中两罪名涉案数额均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法院作出宣告缓刑处理;

3.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4.周某某强迫交易案,该案涉涉案金额11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涉黑恶案件侦办,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某缓刑;

5.张某非法采矿案中,涉案金额逾百万,经研判证据分析案件,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6.某玩具出口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逾千万,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大型食品企业负责人职务侵占案,将指控的犯罪数额从一千九百余万元辩护至八十余万,大幅降低刑期;

9.赵某诈骗罪案,涉案金额逾百万,经有效辩护,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降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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