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了个问题问:有当地发给委批复、环保部门文件,某一养猪场在集体土地上盖大型猪舍是否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工程造价4000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因农村生产用地和建设标准各省各不相同,作者基于浙江省的规定为例进行讨论。
1.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指种植和养殖对象放置在设施用房内,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指农机具等存放的场所。
2.建设用地管理的范围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上述列举的这些用地,本质上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目的或者有必要将其列入建设用地管理的土地。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 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 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4.设施用地规模标准
-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5.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流程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流程,通常包括三步:第一步是签订用地协议,第二步是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步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二)实行备案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试着分析一下养猪场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是否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问题。首先,养猪场建设在集体土地上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农用地的标准进行管理。其次,需要判断是否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超出了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再次,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这一问题一般来讲不应当成为合同效力判断的根据。最后,超额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占补平衡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