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的区别

实践中的委托作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委托创作作品,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创作空间很大,限制极小。另一种是合意完成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创作的空间相对就小很多。两种情况下对著作权的归属泾渭分别,不仔细审读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司法解释》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司法解释》对此都作出了响应。对于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问题,只有《著作权司法解释》作出了响应。

二、分析两者的异同之处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并完善了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相对于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著作权法》没有直接的条文对此进行规定,只有在《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作了规定。显然,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的自传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受托人创作限制较小,主要表现了委托人只规定的要求和目标,对具体的细节、情节和章节、内容的形式、体裁等较少作出限制,这样受托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想像力和经历,对委托创作的作品进行大胆的表达。而著作权主要表达的是思想,这委托创作的作品中,思想的表达主要出自受托人,而且这个过程是创作的过程,不仅仅是写作的过程,是含有思想输出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直接明文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时,著作权归属受托人。

而《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在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时,著作权归属特定人物,也即委托人。通常情况下,这种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往往也是委托作品,但在此处,司法解释却对著作权给出的完全相反的归属,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三、《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理解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重点在于理解“合意”、“特定人物经历”、“自传”和“完成”四个要素。

1.所谓合意,是指执行者或整理者与特定人物双向的意思沟通,而非未经特定人物许可假冒他的名义拟定“自传”,如果是假冒或伪托,很显然的可以发现,思路创作完全出版写作者,因此著作权不言自明。然而假冒或伪托的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的规定,《著作权法》并未给予保护。

2.所谓的特定人物经历,通常是指对社会公众具有正向价值的特定人物的经历和生活,这个经历和生活具有很强的人身指向和依附性,而且要承担社会的褒贬评价,毕竟普罗大众的柴米油盐社会大众并不关心,或者说太平常而不会引起大众共鸣。另外,特定人物的经历执行者或整理者作为外人一般知道的并不多,特别是细节,需要特定人物通过口述或日记或其它材料作为素材提供,而这些素材本身即具有著作权的属性。执行者或整理者的写作空间因此受限于各种素材所记录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写作的体裁和形式、内容创作的空间极为受限。因此就其特定人物的经历所作的写作过程很难独立成就《著作权法》所要达到的思想表达这一高度。

3.所谓自传,维基百科对此的解释是:自传是一个人写的关于自己的成长经历传记式文学体裁。主要是以回忆为主,中间夹杂一些自己的想法,抒发某种情绪,自传基本上是回忆录的一种。显然的,自传的是围绕特定人物存在的,无人物不存在自传,因此自传人物本身的贡献对作品完成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而且执行者或整理者的写作与自传的特定人物无法在事实、口述等素材方面互相割裂。另外,规定物定人物的自传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特定人物所有,有利于历史资料的整理和传播,积累人类文明财富。

4.《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特别注明了“完成”,而非《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创作”,显然也注意了“完成”与“创作”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上所表现的智力成果和创作高度。至少可以看出,“创作”是著作权取得的主要劳动成果,后果是取得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完成”通过是辅助性的劳动成果,相应的后果只是取得报酬财产权。显然两者的待遇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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