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18 年出台的《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和 2020 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已经对“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过一轮规范整改工作。但我认为,浙江省高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将二级造价师入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以及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不满足 3 人的鉴定机构不作出约束,甚是不妥。
一、问题引出
我在一起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纠纷中发现,该司法鉴定机构入库的造价师有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或许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规定,该二级造价师符合入库的要求,但肯定不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但该文件是否适用“四类外”鉴定人并无定论。
二、问题核心
因出庭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庭时,指派二级造价师作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面对身份质疑时,其出庭的唯一理由是二级造价师是入库的司法鉴定人员,也作为鉴定意见上署名盖章的司法鉴定人,理应可以出庭接受质询。法庭上,该鉴定人陈述,土建部分是其独立完成的。该鉴定机构还存在只有一个安装专业鉴定人。
三、本人观点
出庭质询不能由二级造价师出庭。即使二级造价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入库人员,也无资格出庭。
第一,依据四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规定,造价鉴定是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第二十七条规定,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中并无造价鉴定。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知,工程造价鉴定只能由一级造价师完成,二级造价师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而非全部鉴定工作由二级造价师完成后由一级造价师签章。
第二,造价师入库除需符合司法鉴定相关规范的要求外,也需要满足行业对造价师的特殊规定。即造价师入库需要满足司法部以及四部对不同专业造价师的双重约束,否则这会出现司法鉴定由二级造价师完成,甚至连出庭都是二级造价师,甚是荒唐。严格规范和约束鉴定人,才能更好的匹配司法鉴定费用。否则二级造价师干的活,收的是一级造价师的钱(鉴定费)。收的是司法鉴定的钱,干的是审计的活。
第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第(四)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工程造价是分行业的,如土建、安装、水利等,如果一项司法鉴定业务包含土建和安装,那么安装专业相关的司法鉴定人也必须保证 3 名以上的鉴定人。
四、调整建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入库的人员,应当移除已入库的二级造师师,因二级造价师依据四部联合文件不能从事造价鉴定工作,仅能保留一级造价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入库的机构,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对入库司法鉴定人进行分类管理,抽取鉴定机构应当考虑鉴定内容的专业要求。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入库的机构,当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少于三名以上鉴定人的,如不能限期补全,应当限制其抽取与该鉴定有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