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的优选解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2022 年期间,交通事故发生数总计(起)分别为 244674 起、273098 起、256409 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起)分别为 211074 起、233729 起、215627 起。根据往年数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占同期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比重为 10% 左右,可见其数量之大。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的优选解

随着道路设施的逐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准确查清事实,在明确成因后确定事故责任。但有一部分案件因为道路设施(监控)的维修和缺失,导致事故发生时,没有客观证据记录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导致道路交通警察无法查清基本事实,此时,责任难以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区别在于,后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在事实无法查清或成因无法判定时,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交警难以对肇事司机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刑拘;二是交警定责往往倾向于五五对开。此时就面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的优选问题。

1、站在机动车的角度,应当积极说服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面在实务中该认定书难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对后续审判中对责任划分具有很强的约束,最后可以避免被刑事追究。

2、站在非机动车的角度,应当积极说服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优势在于,在后续审判中,机动车方的举证责任高于非机动车方,在交通警察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司机也难以证明非机动车存在过错。其二,在赔偿时,通常可以得到高于五五对开的赔偿金额。

因此,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的,根据角色不同,选择最适合角色的优选解,可以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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