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环境下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是建设工程领域施工现场的主力军,主要承担建设工程具体的劳务作业。作为一线主力军,农民工工资一直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包括拒付、迟付、少付等情况,也断引发农民工上访、讨薪、结束生命等恶性事件,经过 20 年的根治,情况已经明显好转。

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规定

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规定很多,主要有 2004 年 9 月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724 号)、住房与建设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布【2021】53号)、2021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2021年 7月 26日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等。

还有地方上配套发布的如:《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大人社发【2018】351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通知》(黑建建【2020】2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等等。可以看出,农民工问题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定都作出了要求用工实名、工资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工资分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及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等规定。

发包人角度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风险

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发包人的约束主要来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规定,主要有 4 个方面: 1.该条例第 23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里的资金安排包括农民工工资部分。因此如果发包人在未落实资金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发包人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会面临工程停止风险,甚至面临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巨额索赔风险。

2.该条例第 24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将面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将现今项目停工,处以 5 – 10 万元不等的罚款。

3.该条例第 57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如发包人未将农民工工资分账拨付至工资专护,也将面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将现今项目停工,处以 5 – 10 万元不等的罚款。

4.该条例第 36 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如发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资金的,发包人也可能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总承包角度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风险

相对于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责任也相应的更重。主要也体现在 4 个方面:

1.该条例第 26 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如总承包人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该条例第 9 条、1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的,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除此之外,转包或违法分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合同被无效、解除的履行风险。

实务中出现很多“假农民工”要工资的现象

所谓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去的农村居民。所谓的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实务中出现很多非农民工假借农民工进行讨薪维权,很多调解部门及人员不分青红皂白都按照农民工工资来处理。另外,工程项目中很多的款项是实际上是承包款、材料款,但因为这些款项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或其它原因无法直接兑付,导致很多人变通的将这些款项以欠付农民工的名义申张,导致的恶果和关联诉讼大量增加,上述很多部分实际上并不是劳动报酬。还有很多没有提供劳动,确将人员名单上报要求支付的农民工资的情况也很多见,也极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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