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下的经营者竞争关系的判断

基本案情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被告龙魂公司、被告龙境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的起因是,两被告注册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视频VIP账号,并在自己开发的安卓和IOS手机端“马上玩”APP上分时分段免费供用户使用,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了限制,原告主张两被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的规定,诉至北京海滨法院。

北京海滨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两被告分时分段在自己开发的涉案APP中提供免费的爱奇艺视频VIP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认可两被告主张这类行为的正当性的抗辩意见。

两被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蒙需述评

本案中,两被告实施了这么一个行为:即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如何评价这一行为成为本案的关键。

两被告龙魂公司和龙境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系合法取得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权且账号一直由其控制,涉案APP系通过流化技术实现对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出租,只是利用了新技术实现充分利用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新型商业模式,是对账号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既不存在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行为,未扰乱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未对爱奇艺APP原生界面进行功能限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利益。

原告爱奇艺公司则认为,其建立的付费VIP会员制度这一经营模式,是其增加用户量,维持视频业务的重要经营手段,而且VIP会员用户仅拥有VIP帐号的有限使用权,不得将帐号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予他人使用。两被告通过涉案APP中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帐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违反了爱奇艺VIP帐号用户协议,既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的降低,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也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客观上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针对原被告公司对此行为的解释立场,蒙需是持谨慎态度的。

首先,爱奇艺的会员注册协议规定,不得将账号出租出借的方式分享他人使用,两被告出租出借的行为一种违约行为无疑。但是这种违约是行是不是应当升级到需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程度是需要考量的。反不正当是商业经济的兜底性法律,有明确的法律适用通常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其次,对于这种分时出租出借行为,爱奇艺方面很容易通过反查的方式查找到涉案账号的分段分时使用情况,也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嫌疑账号进行风险提示或冻结操作。然而,爱奇艺确在长达近半年的时间里无动于衷,放任其主张的自身经营损失的扩大,显然也是一诚信的行为,也不应该得到鼓励。

最后,两级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下的经营者竞争关系给出了说理并指出,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这里的说理部分笔者认为存在明显的扩大解释,在无相关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尊崇谦抑,谨慎扩张。这几年,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审判领域,知识产权法院在说理部分相对于其它民事案件中的表现最为亮眼,这是值得鼓励的,但也是判决尺度争议褒贬不一的行业。

笔者认为,在考量互联网经营者、消费者权利及创新因素方面,要合理确定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不恰当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只会过多的保护垄断,形成寡头市场环境,不利于网络环境的有序成长,弱化社会创新活力,也不利于打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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