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对工程价款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只要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为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发承包双方,也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是行政强力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文讨论工程质量经加固后验收合格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
某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经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房屋框架柱、梁有一部分未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最终的方案是:对框架梁采用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对框架柱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加固完成后经检测合格,双方就该部分结算产生争议。
二、结算涉及的两种观点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有承包人施工引起的,有设计图纸缺陷等,本案围绕的是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前提的观点交锋。
- 承包人认为:工程虽然前期施工不合格,但经加固并验收后已经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按施工图纸上的尺寸和强度结算。
- 发包人认为:工程虽然经验收合格,但费用应该区分结算。一部分是加固部分,其本质是补救措施,这部分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自理;另一部分原工程实体应按实际做法计价,不应按图纸计价,因为实际的尺寸和强度与图纸并不相符。
三、结算争议解析
先说观点,在这个案件中我是同意发包人观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质量)工程是其核心合同义务,工程加固本身应视为一种违约责任,这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名正言顺,也是应有之义,自当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核心争议应当聚焦在加固后,是按实际尺寸或强度结算,还是按原图纸尺寸和强度结算。对此,不能简单地按实际尺寸和强度,或按原图纸尺寸和强度结算,应当区分不同的修复方案来确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承包人的修复方案是拆除重做,重做后与设计图纸完全一致时,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原设计图纸的强度和尺寸结算,承包人修复的损失部分(拆除+重做)费用自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承包人的修复方案是补强的,如本案中对框架柱和梁的加固方案不同,具体如下:
- 对于框架柱,因柱尺寸和强度均与设计图纸有偏差,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加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应当按设计图纸的强度和尺寸结算,发包人认为应当按不合格时的检测强度和尺寸结算,加固后达到的强度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对于框架梁,尺寸与设计图一致,但砼强度不足,采用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加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应当按设计图纸的强度结算,发包人认为应当按不合格时的检测强度结算,加固后达到的强度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一般理解为经修复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图纸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修复(加固)后可以理解为按原设计图纸结算。但这一规定在实务中操作是极其粗糙的。
站在本案严格质量的角度,对于第一种情况,拆除重做后与设计图纸内容一致,此时按合同计价的情况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匹配。第二种情况中的框架柱,应当按设计尺寸和不合格检测强度结算,因为强度是通过修复方案(加固)补足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自理,实物尺寸已经按图纸尺寸满足要求了。第二种情况中的框架梁,应当按不合格检测强度结算,理由和前面是一致的。因此,按不合格时的尺寸和强度作为结算依据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方面要求承包人认真履行质量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对履行质量义务不合格时的一种惩罚。加固方案完成后的现状与原设计图纸已经不同,能影响到发包人的使用,在房屋建筑寿命期内的影响一直存在,不能不给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