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招标不是创设了新的主体,而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常会产生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管理和合规问题。联合招标在法律层面的研究还属空白,但在实务中,特别是在药品采购、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已有广泛采用的趋势。
一、何谓联合招标
所谓联合招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基于各自项目在专业性质、地理位置或实施时间上的业务关联性和经济关联性,通过内部协议结成招标共同体或委托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对外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并在确定中标人后,由各项目成员分别与中标人独立签订合同、独立履约的一种联合招标模式。
二、联合招标的核心要素
在实务层面,联合招标应当具备的四个核心要素,分别是主体多元性、程序统一性、权责独立性、效益导向性。具体是指:
1.主体多元性: 招标方由多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组成,通常各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
2.程序统一性(前端合并): 招标阶段的所有法定程序合并执行,对外共用一套招标文件、一次招标公告、一个评标委员会以及一份中标通知书。
3.权责独立性(后端分离): 这是联合招标与投标人“联合体”的最本质区别。中标后,各招标人仅就自己负责的项目范围与中标人单独签约、独立结算,各招标人之间互不承担连带履约或违约责任。
4.效益导向性: 其核心目的在于发挥规模效应以吸引优质承包商,同时避免多头招标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同类项目标准不一及现场施工交叉干扰。
三、“联合体”与“联合招标”
“联合体”是《招标投标法》语境下的一个法定的专有名词,其身份专属于“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三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法律层面对“联合体”是有严格要求的。
显然,招标人联合不宜使用“联合体”的概念,因其不具备与《招标投标法》中“联合体”一致的身份、资质和责任要件。因此,对于招标人联合招标,较为合适的名称是“联合招标”,以避免因使用特定的法律词汇引发不必要的连带风险。
四、联合招标的简史
我通过检索发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招标,可能始于药品采购行业。2001 年 9 月 25 日,一篇题为《县乡级医院适宜药品联合招标采购》的文章发表在《中国药业》上,虽然只有短短的 635 个字,但拉开了“联合招标”在药品采购领域的序幕。
2022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文),其在“(二)规范项目发包方式”中提到,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
实务中,除了招标人之间可以组成“联合招标”,总承包人之间也可以组成“联合招标”,而且“联合招标”这种模式,在诸如图书馆、高校伙食原料、汽车零部件、能源化工、铁路项目大宗物资、基础设施等领域使用得越来越多。
综上,随着联合招标使用得越来越广泛,不同的利益交织,问题变得复杂化,可研究的内容也很多。本人审核过多份涉及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类型的“联合招标协议”,一些协议存在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打架”、招标门槛引发的合规风险、异议处理与决策效能的“踢皮球”、履约阶段的付款差异和竣工条件的不同等问题。
以上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