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庄子·胠箧(qū qiè)》聊开去

有学者指出,《庄子》之结集,应不晚于战国末年。其中《庄子·胠箧(qū qiè)》原文中有一句:“ 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 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大意是说,小偷小摸(意或指民间盗取)的人会被惩罚和诛杀,而窃取政权的人反能成为诸候而不受到处罚,难道仁义只在存在于诸候,这不就是盗窃了仁义和圣智吗?再通俗一点讲,同为盗窃,法不责难于诸候,而只束缚百姓。

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太多,只是多加注意,遍地都是。

盗窃这种自然行为,不管放在哪个国家哪个年代,都会被法律所制止,也是人文礼仪中让人不齿的行为。然而,立场的不同或时代背景会赋予盗窃不同的含义。最为为熟知的当属中国甘薯之父陈振龙,据百科介绍,50岁的陈振龙不顾西班牙殖民政府不准带朱薯出境的禁令,将薯藤绞入吸水绳中,藏匿于船中,经七昼夜航行,终于将薯种带回故乡福州,解决了当时严重的缺粮问题。同时,番薯也成为中国粮食作物的一个重要品种,一些地方甚至建“先薯亭”以纪念甘薯之父陈振龙。

这一行为站在不同国家的立场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站在西班牙殖民政府的立场上,你盗窃了薯藤,站在对立方,则得到了赞许。诸如此类,生活中的例子很多。

再如,普通老百姓偶尔卖淫嫖娼一次被抓,扣留罚款处理,而权贵富商,家室之外日久包养,反而无法责难。又如交通事故纠纷,有钱或没钱的人在人身自由的问题上体现的淋漓尽致。难道这不是“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之缺陷吗?

这个矛盾多元化且激烈碰撞的社会,很多律师都强调自己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事实上律师自己都没遇到过复杂疑难问题,何来擅长解决之说。律师无法解决社会矛盾,也无法解释社会矛盾,事实上律师解决的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平衡社会矛盾而已。如果律师能解决社会矛盾,那么矛盾应该越来越少,而不是越来越多。所以,我是赞成这个社会更多的注重调解,稀里糊涂的调解,比明明白白的判决要好。

显然地,法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式,但法治并非是唯一方式、最佳方式。社会矛盾千百万,法治解决的占比事实上极其少数,法律能解决的问题也是极其少数的。我们法学院培养出的很多专业人士唯法律至上,桴鼓长鸣,狱讼不息,说动当事人鼓讼、挑讼,客观上加剧了社会矛盾。

现在法学院传授的,更多的西方的诉讼规则,这类规则是在自由和西方特有价值观体系下构成而成的。这种不同文化价值上构建的规则,从上而下又从下而上反复互相振荡冲击,短期内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会产生极大分歧和观念冲突,都是一种水土不服的表现。我们缺用本土思维解决本土社会矛盾的意识,缺少对历史矛盾多元治理方法的总结。

我一直认为,在中国多元矛盾化解是一条更加适合的道路。俗话说白道有白道的规则,黑道有黑道的规则,赌博有赌博的规则,村社有村社的规则、部落有部落的规则,民间的绝大部分矛盾和问题都在法律之外被解决,因为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占比极其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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