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一些小思考

人身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已经有较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全社会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户籍制度的改革、城镇化率的提高,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日趋融合,实践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变迁快速改变。死亡赔偿金也从区分城乡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同命不同价问题),社会在剧变中推动法治和司法不断的处于完善中。然而,还存在一些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及其相关费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对医疗费用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理。特别是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手段是否必要,有无小伤大医、久医,过度检查用药、搭车开药等不合理医疗行为;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故意选用高价进口商品、器械等不合理高消费支出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医疗行为专业性和特殊性,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除此之外,侵权人还要承担医疗诊断、用药错误及医生水平低下导致损失。笔者在实务中遇到几乎一样的伤情,因为医生类型的不同,导致医疗费差额很大;也遇到了几乎一样的伤情,不同等级的医院不同的医生,导致医疗费差额也很大。

前述第一种情况是伤者均小腿胫骨头轻微开裂,一位伤者采用西医治疗法,一位患者采用中医治疗法。西医经过种种检查后,住院治疗了14天,同时几乎对全身的五脏六腑全做了检查,出院后医院还叮嘱一月一查,给出休息180天的建议。前述第一种情况的另一位伤者采用了中医治疗法,中医根据症状开出药方,服药两周后基本恢复,2个月去医院检查,已经恢复正常。最终,两个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天差地别,较为相关的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费费、营养费等。

前述第二种情况的伤者同样是也小腿轻微开裂骨折,其中一位伤者送至社区医院治疗,另一位伤者送至三甲医院,采用的都是西医疗法。社区医院做了 B 超和核磁共振后住院治疗,开了中药和西药,住院期间各种检查治疗,十多天后出过。之后也是第月一检,医院给出了休息 3 个月的建议。三甲医院的那位患者,医院也做了B 超,没有给病人住院,只是简单的包扎开了几期药后让回家休息,两月后恢复如初。最终,两个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也有很大的差异。

有人可能会说存在个体差异,我是比较反感个体差异这个概念的。个体差异是西医的概念发明,是回避责任的一种逻辑方式。如果真要较真个体差异,那么人类所有的经验积累将一文不值。明显地,如果轻微的个体差异就导致不后果巨大的差异,那么绝不是个体差异可以解释的。但本文重点不是讨论个体差异,笔者不愿在这里扩展。

以上这就是人身损害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侵权人要承担不同医生种类(中医和西医)、不同医院医生水平不同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增加。因为中医和西医对同一疾病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和治疗方案,对患者的康复程序有很大的影响,合适优选方案会为侵权人省下很多费用,医生的一般过错是很难在实务中被纠正的。而且医生水平的高低和采取的治疗方案,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影响也很大。这两种情况侵权人都负担了因第三人(医生)水平、医疗水平、诊疗方案、一般过错(甚至严重过错)所带来的损害金额增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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