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解决路径

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是各方主体应尽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实践中却常常因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导致一方或多方不配合资料的移交及验收备案,本文试图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视角对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路径。

工程资料与各方主体职责

工程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各方主体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案、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形式的历史记录。各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工程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及移交等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由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按照”谁移交、谁负责、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对归档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完成归档各项工作。在工程竣工后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工程各参建单位对归档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形成的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赂建设单位归档。

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解决路径

资料移交与验收备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配合资料移交和验收备案常发生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并不少见,通常还包括对验收资料不盖章等方式。以下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主体不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解决路径。

1.建设单位存在不配合移交的资料,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单方面解决合同,工程质量合格还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其它参建单位因建设单位资料移交的延迟也可主张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管理费用、工期利益、利润损失等工程索赔。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否则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施工单位存在不配合移交的资料通常发生在工程的中后期,主要因为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纠纷而起。完整的工程资料往往是验收的前提,对于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移交资料导致无法正常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责任。对于资料缺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对于施工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应由由建设单位承担后果,或由其出具付款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也可通常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工程款,并交付资料。

3.设计单位也存在不配合工程资料的情况,如不配合后期的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设计人一般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也包括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还包括施工现场配合义务,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服务。设计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建设单位除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外,还可以委托其它合格的设计单位承接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的设计义务,并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委托关系,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查验、巡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等。因此,根据委托阶段的不同,监理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协调处理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问题。

5.除建设单位外,其中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资料义务,可通过违约责任追究责任,如拒不配合的,也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方式,通过其它合格主体代替履行或者由其它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或证明的方式解决工程资料僵局问题。

预防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措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包含了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和相互协作条款,这是法律层面对工程资料的完善。《建筑法》仅在六十一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仅规定了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档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很难对其它参建单位形成约束。原则性的规定可见于《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现行有效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和要求约定是不够明确的,也很难直接追究违约责任,通常是通过工期延误等间接追究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的责任。

针对上述现状,为预防各方主体不配合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给出如下措施:

1.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资料的约定。在目前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资料的移交的时间、方式、前提及验收备案进行独立的约定,设置违约责任,使各方均得到约束。特别是总包与分包之间的也应对这此明确约定,避免因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纠纷导致工程资料卡脖子。

2.明确约定资料移交及验收备案是支付各期工程款的前提。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资料的管理意识,定期收集和整理工程文件,组织、监督和检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阅卷归档工作,并要求各方主体分阶段分期移交建设单位,否则将暂停支付付各期的工程款并约定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延误等责任。

3.将工程资料的归档、移交、验收备案作为合同的主要义务进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 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显然,工程资料不是主要的合同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但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工程资料作为合同的主要义务,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同时约定不履行资料义务时合同的解除条件。

4.工程资料档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各方主体对工程资料问题责令整改,也可根据《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视情况对各方主体的市场信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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