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调查令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

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根据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调查不同于律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系人民法院依法授权之行为。律师调查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对律师调查令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在此述之。

背景引述

原告某施工单位诉被告某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咨询公司是该施工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因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原告诉之但未保留工程相关的过程资料,遂原告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咨询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施工图、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电子和纸质文件)。法院决定签发了该内容的律师调查令。

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因客观原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除了法律规定外,各地针对律师调查令也出台了具体的通知。如浙江省《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委法办函〔2020〕19号、河南省《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豫高法〔2019〕124号、广东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34号等等。这些规定中,均明确了申请的条件、申请的阶段、申请的材料、申请应载明的内容及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等诸多实践操作问题。

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举证责任问题即证明问题,是民事证据法上的基础性问题。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由此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证据的基本举证负担,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存在三种观点:(1)并重说。并重说强调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并重。(2)职责说。职责说认为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3)补充说。补充说认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而仅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有限补充。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采纳的是补充说。

《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证据规则》提供了较多的证据救济措施,在未穷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权利前,不能径直申请律师调查令。如果允许一方当事借司法机关之权力,为自己调取有利证据时势必削弱另一方,会造成法院立场的不客观中立,而法院客观中立是现代基本法治理念。

背景引述中律师调查令存在的错误做法

错误之一:人民法院不能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

背景中,原告方申请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材料(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施工图)不仅原告存在,而且被告也存在。原告申请的原因是因为其档案管理不规范,相关资料已遗失。这种情况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形。

与此同时,施工图资料并非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始资料,系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由建设单位指示设计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因施工图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应当向合法权利主体索取。

错误之二:律师调查令列明的证据(结算书)不为接受调查单位保管

结算书是一个建筑学术语,通常指竣工后的结算过程。即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工程款结算。很显然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案中仅承担了招标代理相关的工作,并没有承接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的工作内容,因此结算书的内容不存在于招标代理机构。

错误之三:律师调查令列明的证据(工程量计算稿)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通说观点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工程量计算稿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材料,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过程底稿,本案原告无权审查案外人工作底稿,招标代理机构也不需要配合提供。涉及工程量的差错,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签证、变更及调差规定办理。

探讨背景引述中原告方的可行路径

鉴于原告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举证不明,原告方可行的路径如下:

(一)通过“书证提出命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律师调查令中要求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原被告均存在的文件,即使原告方档案管理不规范而遗失,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有较为完善的档案制度。为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规则,原告方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通过“书证提出命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提交对方控制之下的书证资料。

(二)向国家有关机关自主调取。工程竣工后,根据《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档案保存单位申请调取证据。这类档案保存单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持律师证、委托书、介绍信等直接调取,不需要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

但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述两条路径已经足以取得纠纷相关的基础资料。很少还会出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况,因此无需人民法院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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